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办法税屋
作者:王虹 www.yuediqu.com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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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总机构和承担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在其所在地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二级分支机构,是指在汇总纳税企业中依法设立并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机构,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规定了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不承担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其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的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问答:
第五条规定了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不承担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其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的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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