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详细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解答

作者:王虹 www.yuediqu.com    2025-05-20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比率怎么算?是小规模、利润为负的、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不知怎样分配比率??~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比率为50%,利润为负就可以不纳税,分公司也不纳税。

  咨询描述:我分局新办理某保险公司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公司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汇总缴纳审批权限在哪里?在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是在汇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应提供什么资料?  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如果您对此有疑问可以直接拨打热线电话,我们使用电话交流可以更详细的解答问题。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例:甲公司在全国设有A.B两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A分公司:800万元,B分公司:600万元,总公司:6000万元。2010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所示,计算各分公司2012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各分公司三项指标明细表
2010年1‐12月       单位:万元
分公司   经营收入 比例 职工工资总额 比例 资产总额 比例
A   4500 56.25% 900 55.56% 8000 55.17%
B   3500 43.75% 720 44.44% 6500 44.83%
合计 8000 100% 1620 100% 14500 100%
   [答疑编号6305011901]

『答案及解析』
  (1)计算甲公司2012年1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6000+800+600=7400万元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7400×25%=1850万元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56.25%×0.35+55.56%×0.35+55.17%×0.3=55.68%
  B分公司分摊比例=43.75%×0.35+44.44%×0.35+44.83%×0.3=44.32%
  (3)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
  各分公司预交所得税总额=1850×50%=925万元
  A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55.68%=515.04万元
  B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44.32%=409.96万元
  (4)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
  就地预缴所得税=1850×50%=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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