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的纪律规范有哪些?
新一期的人民警察招录条件已经公布,具体的有以下几项: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安系统特警职位和优秀村(居)干部定向招考职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8、具备中央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扩展资料:
人民警察简称民警,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
其职业分类可以分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交通警察、森林警察、海关缉私警察、铁路警察、民航警察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监狱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警察为一份职业,主要职责为执法、维持公共安全,保护性命及保障财产。绝大部分民主国家(地区)的警察与军队分立,互不隶属。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民警察
答:小编整理了2020年的招聘条件,详情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10月至2001年10月期间出生),2020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8年10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设置10%—15%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要求,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9年10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2、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3.《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补充回答: 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法律,清正廉洁。
2、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3、监狱人民警察如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予以批评教育、警诫、纪律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三、监狱人民警察“六个严禁”
1、严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钱物、吃请、娱乐、旅游;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车及其它警用器械;
3、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
4、严禁对待群众作风粗暴;
5、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6、严禁参与经营娱乐性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四、监狱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规定
1、监狱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着装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服混穿。
2、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警帽、穿拖鞋和赤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非工作时间外出的;离(退)休的;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察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
5、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监所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监所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6、监狱人民警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7、监狱人民警察着警服或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8、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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