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作者:王虹 www.yuediqu.com    2025-05-20
~ 合肥市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业主身份和权利义务,以房屋所有权人为主要依据。已领取所有权证的业主,以及通过建设、买卖等方式合法占有房屋但未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也被视为业主。他们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需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仅因放弃权利而逃避义务。

物业区域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时,建设单位需在30日内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并公告。政府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需在接到筹备申请后的45天内组织筹备组成立,组长通常由政府指定,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需公告,如有异议,街道办事处将协调解决。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将制定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等,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参加。投票权数的规定、资料保管、业主委员会组成、备案程序以及业主大会的职责和限制等都有详细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更换和任期都有明确的流程和要求。

业主委员会除了法定职责,还需监督维修资金、业主收益、纠纷调解、费用收取等。同时,委员需避免接受利益或妨碍公正的行为。若任期届满或资格终止,将按照规则进行选举或递补。对于未能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政府有权介入并组织选举。

当物业区域变更或业主大会解散时,业主大会和委员会需在政府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物业经营性活动需获得业主同意并遵循规定。各项收支需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接受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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