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
住宅改商用房涉及的法律政策依据主要来自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该文件指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但“住改商”并非无条件进行,需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二是必须获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包括同幢楼房里的其他业主及受此影响的其他楼房业主。
此政策体现了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原则。若相关业主不同意,则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住宅也禁止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等行为,且对于特定行为,还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暖管理单位或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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